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對婚姻家庭觀點的改變,深圳收債公司律師講婚內財產協議必須注意要點!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婚內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該怎么寫才規范?有什么作用?如何規避風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對婚姻家庭觀點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婚內財產協議。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個就是我們所講的財產協議。
在婚前簽訂的稱為婚前財產協議,婚內簽訂的稱為婚內財產協議。今天我們來討論下婚內財產協議。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王某在結婚前向李某借了50萬一直沒有還,后來李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王某需要償還李某50萬元借款和相應的利息。
法院判決下來后,王某沒有按照法院規定的期限履行,所以李某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到了執行階段,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凍結了王某和他配偶陳某的存款55萬元。
作為王某的配偶陳某提出異議,認為她與王某是在2011年辦理結婚登記,而王某與李某之間的債務形成時間為2008年和2009年,屬于王某婚前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且她與王某婚后有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書》,協議書上寫明夫妻財產各自歸自己所有。王某的婚前個人債務與其無關,法院不應當凍結她名下的銀行存款。
法院認為王某和其配偶陳某之間的財產約定,李某對此并不知情,王某和陳某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某之前知道這個約定,所以這個《夫妻財產協議書》對李某不發生法律效力。
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陳某是在2016年5月份提出執行異議的,那么在這個時間點之前,李某不知情,則《夫妻財產協議書》對李某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在2016年5月份陳某提出來后,李某對此應當是知曉的,則在這之后。
《夫妻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是對李某發生法律效力的,但就法院凍結的55萬元而言,王某和陳某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書》不足以阻卻法院的本次強制執行,故最終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人可能會問,這個案例中王某和陳某簽訂了《夫妻財產協議》,但為什么法院沒有支持呢?
是不是這個協議約定沒有用,如果沒有用,那還有沒有必要約定財產協議呢?
一般來講,財產協議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完全各自獨立,二是部分獨立,部分共有,三是全部共同所有。夫妻之間簽訂財產協議最大的目的是為了對彼此名下的財產歸屬和債務承擔進行明確。對于一些財產比較多或者財產形式比較復雜的,而且雙方又有意向不按照共同所有來執行的,還是有約定的必要的。
但有些人可能想通過婚內財產協議來規避債務。其實這種方式并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婚內一方對外負債,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是這樣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說,即使夫妻之間簽訂了夫妻財產獨立的協議,最關鍵的一點是要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否則對債權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我上面講的這個案例其實就反應了這一點。
那么婚內財產協議要怎么做呢?首先,婚內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是口頭約定,否則就會變成口說無憑。這個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很多夫妻之間都有口頭的財產獨立約定,比如你的收入歸你掌管,我的收入歸我掌管,實際上也是這么操作的,但到了離婚的時候,由于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協議,法院仍舊按照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來處理。
其次,協議內容必須明確。比如各自名下有哪些財產,房子坐落在哪里,銀行存款是哪個銀行。對于部分共同所有,部分獨立的更加要注意哪些財產歸各自所有,哪些財產歸共同所有。對于銀行存款尤其要注意起始時間。
第三,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比如:“如果任何一方提出離婚的,則放棄所有財產。”這就違背了離婚自由的權利。
第四,約定了財產歸屬,別忘了約定債務如何承擔。很多時候雙方同意財產獨立或者部分獨立,實際上是與債務承擔也是相關的。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債務承擔就會按照法律規定來。即使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不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但至少對夫妻雙方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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