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非常重要且實際的問題。在中國,律師事務所和深圳債務公司(通常指商務咨詢或財務管理公司)在業務上有著明確的界限。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而“債務公司”本身沒有法律授予的調查權和執行權。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更常見的模式是:當律師在代理強制執行案件過程中遇到困難時,會建議或協助債權人委托專業的深圳債務公司第三方機構,利用其資源和技巧來查找被執行人(債務人)的財產線索或促成其履行債務。 這些債務公司主要作用是“輔助”和“調查”,核心的強制執行程序仍由法院主導。

以下是根據真實情況改編的兩個案例,用以說明這種協作模式如何成功執行房產:
案例一:巧破“租約”障礙,成功拍賣抵押房產
· 背景: 王先生借給朋友李總350萬元用于生意周轉,并以李總名下位于深圳寶安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后李總違約,王先生委托律師起訴并勝訴,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準備拍賣該抵押房產時,卻遇到了阻礙。
· 執行難點: 案外人張某某手持一份長達10年的《租賃合同》,聲稱在該房產已租住2年,并一次性付清了全部租金。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帶租約的房產極大影響拍賣成交率和價格,甚至可能流拍。
· 協作解決過程:
1. 律師申請調查令,委托債務公司協助: 王先生的律師意識到這份租約極有可能是虛構的。他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并建議王先生委托一家專業的深圳債務公司進行深入調查。
2. 債務公司多路調查: 債務公司的調查員通過合法渠道,多路并進:
· 調查張某某的實際居住地(社保、水電煤繳費記錄顯示其在龍崗區某小區長期居住)。
· 核查張某某與債務人李總的社會關系(發現二人是表親)。
· 走訪房產所在小區物業和鄰居,確認該房產在過去一年大部分時間處于空置狀態,無人常住。
3. 固定證據,律師提交法院: 律師將債務公司收集到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居住記錄等)進行整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并向執行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主張該租賃合同系惡意偽造,旨在阻礙執行。
4. 結果: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張某某和李總無法自圓其說。法院最終裁定該租賃關系不成立,依法排除了租約障礙,房產得以順利拍賣。王先生最終通過拍賣款收回了絕大部分欠款。
案例二:追蹤“凈身出戶”者,執行其隱匿的夫妻共有房產
· 背景: 趙女士被多年好友周某以投資為名借去200萬元。周某逾期不還,趙女士起訴后,發現周某在與妻子劉某的離婚協議中,將所有財產(包括一套登記在劉某名下的深圳南山房產)都給了妻子,自己“凈身出戶”,承擔了全部債務,導致法院無法查到周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 執行難點: 該債務形成于周某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房產登記在劉某一人名下。需要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且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才能申請執行。
· 協作解決過程:
1. 律師制定訴訟策略,債務公司查找財產線索: 趙女士的律師決定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和“確認夫妻共同債務訴訟”。同時,委托深圳債務公司查找周某與劉某在購房時的資金往來和共同生活的證據。
2. 債務公司深挖資金流與生活軌跡:
· 調查員通過分析歷史數據(在律師的調查令授權下),發現周某的公司賬戶在購買該房產時,曾向劉某的賬戶轉入大額首付款。
· 通過持續的合法外圍調查,確認周某離婚后仍與劉某、孩子共同居住在該房產內。
· 獲取了周某使用該房產地址接收快遞、進行商業注冊等記錄。
3. 證據整合,施加壓力: 律師將債務公司收集到的證據用于法庭訴訟,證明了該房產實為夫妻共同財產,且債務用于共同生活經營。同時,在庭外,調查員與周某進行了專業溝通,出示了部分證據,明確告知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旦罪名成立將面臨刑事責任。
4. 結果: 在強大的法律和證據壓力下,周某和劉某擔心房產被強制拍賣且周某可能面臨刑責,最終主動與趙女士達成和解,一次性支付了180萬元,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總結:
專業、正規的深圳債務公司并非取代律師,而是成為律師在復雜強制執行案件中的“左膀右臂”。他們憑借靈活的調查手段、廣泛的信息渠道和高效的談判施壓技巧,能夠解決律師在法庭上難以解決的“人”和“財產線索”的問題。這種“律師(法律權威)+ 債務公司(執行調查)”的模式,形成了優勢互補,極大地提高了復雜債務案件,尤其是涉及房產等大額資產案件的執行成功率。














